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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9:38:59作者:

走私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该罪历来成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的准确罪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那么,什么是走私运输毒品罪呢?该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规定的呢?读法小编为您回答。

一、毒品犯罪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二、毒品犯罪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必须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刑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

2、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属于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者先获取物质利益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所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3、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4、制造毒品。

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自然人主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四)、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小编特别提醒,由于我国法律对该罪的量刑相对较重,如行为人因该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建议行为人及时向读法的专业律师咨询,以保障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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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本文标签:毒品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