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8:52:29作者: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发现新的罪行的话,羁押时间肯定要重新计算的,但是,公安机关应该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通知书,并且要将该通知报送至人民检察院备案,对新发现的罪行,公安机关要调查清楚,这种情况肯定是要对嫌疑人数罪并罚的。
一、在押罪犯发现新罪羁押期间重新计算吗?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新的犯罪行为以后,不可能对新的犯罪行为视若无睹的,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有其他的犯罪行为,一般案件也会退回补充侦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