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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3-08-07 07:59:27作者:

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客体是侵犯了国防建设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过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武器装备是不可侵犯的,相关行为必须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在发现相关行为后,公民是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的。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