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6:33:38作者: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向他人索贿或收取别人贿赂的行为,这些行为人在索贿或者受贿的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而索贿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那么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区别呢?小编为您解答。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向他人索贿或收取别人贿赂的行为,这些行为人在索贿或者受贿的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而索贿与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两个不同的罪名,那么二罪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区别呢?读法小编为您解答。
一、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索贿并非刑法上规定的独立罪名
“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劳动合同协议书。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索贿罪是主体主动要求获得不合法的利益。贿赂罪主体没有主动的意愿。肯定是索贿罪重。一般就是革职交出赃款,判刑,,上千万就打头了。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索贿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索贿行为是受贿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且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该罪由检察院侦查并起诉。如行为人因涉嫌该罪被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建议行为人及时向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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