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5:54:25作者:
监视居住当然不算附加刑,监视居住跟取保候审,刑事拘留这些措施一样,都是侦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附加刑的话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没收财产,如果被判处了附加刑,那当事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算不算附加刑?
监视居住不算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监视居住的特征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特点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与羁押不同,被监视居住人有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从字面理解监视居住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居所,但事实上被监视居住人不可能整天在住所不出房门,应当有一个活动的空间或范围,所以不宜将监视居住的范围仅理解为住所或居所。
另一方面,监视居住的指定区域也不应太大,不能大到难以监视的程序,否则就不能达到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
三、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在刑事案件侦办的过程当中是很常见的,像有些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或者属于团伙作案,那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监视居住这一种方法进行侦查,被监视居住的对象不一定就确认是构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