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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7 05:44:13作者:

合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是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都有的,而这方面的内容是由法律作出统一规定,但各地却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今天,读法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的就是合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点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敲诈勒索(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其他问题,如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你都可以上我们读法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