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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鉴定价格的辩护词应如何写?

更新时间:2023-08-07 05:38:13作者:

盗窃罪的鉴定价格的辩护词应如何写?

盗窃罪的鉴定价格的辩护词要写上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所有身份信息、案件的所有经过,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时间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罪的鉴定价格的辩护词应如何写?

我们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从轻和减轻的法定情节。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部份 案件的定罪部份

一、被告人XXX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二、对被告人XX盗XXX家的平板电脑鉴定价值有异议。

从目前的市场上所有的平板电脑看,辩护人认为受害人XXX的“读书郎”鉴定的价值与市场所价有一定的差异。尽管其平板电脑的鉴定过程具有合法性,并联性,但其不具有真实性。一般市场上平板电脑也就价值在七八百元左右,而且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除了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外,没有看到其受害人提供的购买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四条第一规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那么本案尽管有委托估价机构的估价,但是辩护人认为其XX价格认证中心X价认[2012]75号关于读书郎学生平板电脑价格鉴定结论书与其市场价值不符,求法庭不予采信。同时,受害人的报案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在XX公安局的讯问笔录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13时50分至17点20分,那么其案件的初查结束时间就是临近下班时间,侦查机关又是如何将其被盗的平板电脑从XXXX派出所委托到了XXX价格认定中心。因此,辩人对其鉴定的价值有异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罪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是在没有定罪之前被告也是有权利请律师为自己写辩护词的,就是为了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行,但前提必须要认错态度良好,而且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性质,这样法院才会接受自己的请求。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