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哈尔滨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7 05:26:40作者:

哈尔滨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我国法律规定,在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情况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对于非法拘禁罪来讲,同样如此。只不过我国各地在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内对非法拘禁罪的具体处罚作出了细化规定。下面就请跟随读法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哈尔滨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详细内容吧。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7)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O%以下。

实践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比较多,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情况也较多。而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量刑是要重一些的。希望读法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