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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票证诈骗罪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3-08-07 04:46:19作者:

在我国金融票证诈骗罪是什么意思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全球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现如今的诈骗罪,从过去比较传统的面对面的骗别人的钱,现如今的诈骗更加隐蔽化、信息化,是完全符合新时代下的经济类型的犯罪的。而且现在我国的发展正好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很多人对于金融界的票证等这些还比较陌生的情况下就被别人给利用诈骗了。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在我国金融票证诈骗罪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金融票证诈骗罪是什么意思?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

1、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互联网金融诈骗属于贪利性犯罪,与传统犯罪主要存在犯罪手段的差别。在“互联网 ”的时代,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与传统金融诈骗犯罪在侵害财产法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上没有实质区别,不能因为犯罪手段、犯罪场所的不同而低估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此,要完善案件线索发现、受理机制和快速查处机制,着力提升侦查和司法认定水平以及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能力,特别是收集、固定、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能力。

最高司法机关需要加强调研,制定关于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互联网犯罪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加大查处和依法严惩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黑数,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

2、加大典型性案件的警示教育力度,挤压犯罪空间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要通过典型性案例,如网络非法集资、钓鱼网站诈骗、“伪 p2p”、网络理财诈骗等,提示常见违法犯罪手段,教育群众尤其是网络投资者如何识别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以及认定合规互联网金融的方式方法,如审查网站的注册备案情况是否属实可信、互联网理财平台是否在工商局进行注册、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发行等。此外,还要警示投资者理性对待高额回报承诺的网络理财宣传,提示投资者受骗后及时报案,保全相关证据,如页面拍照、电脑截图等。只有通过提高防范意识,才能有效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3、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性

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可以通过360安全中心等技术截获金融投资类钓鱼网站; 引入第三方服务商的数据和技术,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和反欺诈能力; 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系统升级,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完善系统漏洞; 完善征信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方便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身份的甄别和资信的审查; 建立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预警系统,等等,最大程度地防范各类诈骗行为。当然,也需要平台自身的努力以及平台间的联防联控,需要用户对电脑定期杀毒、安装程序补丁、升级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 手机用户不能随便点击链接网站,以防受骗、泄露个人信息。

4、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规范的工商注册登记,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机构遵循金融法律法规,严格自律,严守金融部门制定的“金融红线”即不能非法集资,要严防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要形成合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信息、诈骗信息,依法取缔诈骗网站,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加大区域、国际司法合作力度

鉴于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涉及地域广、突破时空、超越国境等特点,需要加强区域间、国际间的合作,特别是司法合作。如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签订有关条约,进行交流研讨等,共同打击跨区域、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金融票证诈骗罪这跟传统的诈骗罪是区分开来的,在我国刑法第194条第二款当中专门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要是这种诈骗警示所采用的是利用一些伪造的收款凭证,或者银行的存单等,对于银行金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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