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4:28:26作者:
本罪侵犯客体是军人的身份和军人的信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国家正规的军人,相信在我国普通公民心目中的形象都是非常的高大的。而且本身由于军人的岗位比较特殊,所以国家历来对于军人各方面的要求都非常高。正规军人的个人素质肯定也是高于普通民众的,问题是生活当中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各样的心态,居然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那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军人。犯罪分子冒充军人身份是构成本罪的重要的条件,也是与本法规定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惟一区别。这里规定的“军人”仅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现役军人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军人名义到处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信任、爱戴进行欺骗活动,以谋取非法 利益的行为。如冒充军队干部以招兵为名,到处向希望参军的青年或其亲属骗取财物;冒充军人骗取他人“爱情”;冒充军人骗取得到军人待遇等。如果行为人只是由于军人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好、威信高而冒充军人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没有假借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不构成本罪,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 律处分等。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首先在生活当中,并不是所有的冒充军人的行为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国家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条件必须是,首先犯罪分子冒充了军人的身份,其次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我国军人和政府的形象,如果说仅仅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并没有招摇撞骗的话,也并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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