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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04:15:30作者: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等。

     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

  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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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