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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3:45:28作者:

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关于裸贷的种种新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当中,裸贷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借款行为。通过裸贷的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在贷款方面也存在着不少诈骗活动,当然裸贷的性质和贷款诈骗罪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贷款方面的乱象。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知识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综上所述,通过小编对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法第193条当中所规定的内容是针对贷款诈骗罪的量刑,诈骗数额越大,量刑标准会越严重。另外,其实现在所有的银行在为当事人放贷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和审批制度,只有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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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