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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支鉴定意见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3:43:35作者:

对枪支鉴定意见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要注意审查案件的定性以及如果构成的话看有那些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辩护,控诉的对称。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作为一项原则或制度,最早则是由资产阶级在革命初期反封建斗争中确立的。

一、对枪支鉴定意见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例如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第一,首先要认真查阅卷宗。

第二,要认真分析起诉书。

第三,审查案件定性。是否构罪?定性是否有问题等。

第四,如果构成的话看有那些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第五,法庭辩论要完美。

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种类有三种: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是同时产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行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重要的程序保障:

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受托辩护人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要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做辩护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来看,只存在四条限制: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委托的辩护人数最多为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因此,法律援助辩护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辩护的问题。

当出现了违法行为后,司法部门也是会对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后,也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诉讼,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也要充分的了解案件以及相关的证据,并要如实的进行辩护。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