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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捕逮捕书由谁作出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3:41:24作者:

提请批捕逮捕书由谁作出的?

提请批捕逮捕书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案件之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处罚法律,可能构成犯罪的,并且存在社会危害性或者是逃避承担责任的,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逮捕的申请,在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上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署逮捕令之后,执行逮捕。

一、提请批捕逮捕书由谁作出的?

公安机关做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掌握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后,向检察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作出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因此,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凭证,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

提请批准逮捕书

[ XXXX ] X公捕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__,性别,年龄,民族,地址,现羁押于__。

简历:__

根据本局所查获的证据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涉嫌XXX罪 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批捕的决定者是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作出审查批捕决定的时间是7天到20天。对已被拘留嫌疑人,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3)审查批捕决定的内容只能是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不能是其他决定(如补充侦查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审查批捕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度。六部委《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犯人、询问证人。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令,不可以先实施逮捕行为,再做出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在逮捕犯罪嫌疑人过后必须向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知其已被逮捕,但是逮捕关押的时间最多只有三十七天,如果是查明其无罪的,应当立即释放。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