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3:27:37作者:
1、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公司采取掩瞒事实真相、虚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2、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3、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4、设立地下银行,地下钱庄违法集资。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对于诈骗行为十分的痛恨,并且想要将诈骗分子绳之以法,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各种类型的诈骗犯罪,集资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种罪名,不得不承认的是,有些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十分的高超,那么,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包括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1.5:
四十九、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实际上也就是在回答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哪些行为将构成集资诈骗罪,首先就是必须要有非法筹集资金的这种行为存在,其次,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故意。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