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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法院有没有侦查权?

更新时间:2023-08-07 03:17:34作者:

国家规定法院有没有侦查权?

法院不具有侦查权。 《刑诉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国家规定法院有没有侦查权?

法院没有侦查权,在否定了对侦查行为本身的司法性的认识之后,就有可能通过考察侦查在整个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及其作用方式来确证侦查的本来属性——行政性。侦查的目的、主体、结构和手段本质上具有行政特征。

目的

第一,侦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这一目的内在地决定了在侦查中适宜使用行政权。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包括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一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都等量地配置这两方面的功能。相反,在程序的不同阶段,因职能的差异和任务的不同而应分别侧重于贯彻程序的某一种价值。在侦查中,这种价值当为真相。侦查的本义就是以公权力诘问真事实,拣选犯罪嫌疑人,为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打好事实基础。由于侦查阶段天然地最接近所调查的事实,因此是查明真相的最佳时机。

主体

第二,侦查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一行政机关不因承担侦查任务而染上司法的色彩。作为主体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无独有偶,当今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地采用这种设置。究其原因,犯罪侦查活动与治安管理活动之间有着剪不断的联系。曾经有一些国家尝试设置独立的司法警察组织,专门负责侦查犯罪,但都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可见,侦查的最佳主体就是统一的警察体系——一个行政机关。

结构

第三,侦查程序在整体上呈现出上下位的管理结构,表现出迥异于三角形结构的行政特色。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不存在确定的、单一的被追诉人,司法所要求的三方主体无从发现。整个侦查活动中存在冲突不确定的多方。其中,负责侦查的警察居于调查者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而所有被调查的嫌疑人彼此利益是多向度的,呈现出发散性,显然不是共同对抗警察权力的一方主体,而是多方主体。因此,侦查与其他种类的行政在结构上没有区别。侦查的主体是居于支配地位的警察,侦查的客体是待查明的事实,被调查的公民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手段

第四,侦查的手段强调效率,坚持行政的风格。在国家的两种执法形式———司法和行政中,司法有利于保障公正,行政有利于实现效率。在现代社会,对犯罪的惩罚最终要通过司法权为之,这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代价(因为司法由于结构的复杂,程序的繁密,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投入)。如果在侦查中赋予太多司法的因素(如听证和裁判),就会影响速度。゛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因侦查的失败而导致实体正义的丧失也不符合刑事司法的宗旨。为了在侦查中为整个刑事程序打好事实基础,有必要采取体现效率的行政模式。

法院是没哟侦查权的,侦查权一般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才有。法院是司法部门只负责审判案件不进行调查取证。一般侦查权是公安机关的权利,但是检察院如果有自诉案件的话,其下属一些部门也是具有侦查权可以进行调查案件。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