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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集资诈骗罪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3:01:08作者:

房产集资诈骗罪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对被告人以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对于集资诈骗罪,相信大家即便了解的不深刻,多少也会听说过。在通常情况下,集资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者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行为。另外,如果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可以提出辩护意见的,即所谓的辩护词。为了便于大家了解,下面将房产集资诈骗罪辩护词范文,介绍给大家。

房产集资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对被告人以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但其集资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其主观上没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其虽然进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了集资,但其集资的行为是为生产做准备,不是单纯的诈骗行为。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营利。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辩护观点,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XX

二零一X年XX月XX日

在实际中,集资诈骗罪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同时,法律也是公正的,对于那些可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当事人,是可以提出辩护意见的。大家在写辩护词的时候,可以参考小编整理的关于房产集资诈骗罪辩护词范文,希望对大家有用。


本文标签:金融诈骗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