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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伤人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02:50:45作者:

雇凶伤人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雇凶伤人辩护词的内容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与请求、法律依据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因为经济纠纷、口角纠纷或其他的因素而雇凶伤人的话,一旦被抓到的话,肯定是会面临法律的惩处。有些犯罪嫌疑人也知道错了,而且没有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伤害,于是就会请律师辩护希望能得到从轻判处。

一、雇凶伤人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雇凶伤人辩护词的内容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与请求、法律依据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因为经济纠纷、口角纠纷或其他的因素而雇凶伤人的话,一旦被抓到的话,肯定是会面临法律的惩处。有些犯罪嫌疑人也知道错了,而且没有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伤害,于是就会请律师辩护希望能得到从轻判处。

二、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辛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所丁俊涛律师担任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结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走访证人、询问家属、阅读卷宗材料对案件的详细掌握,现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况。该情节在3月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均体现出来,清晰明了。面对板上钉钉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竟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无论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要“忠于事实与法律”,面对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机关有义务用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公诉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更不要说证明全部的犯罪事实了,仅仅靠脱离证据和事实的怀疑对被告人盖棺定论。所以,请求合议庭重视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要让有罪推定害了无辜的被告人,毕竟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放过一个坏人。

二、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且取得了刑事谅解。

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社会和谐、维稳或者其他不得而知的原因,在开庭之前,被告人、被害人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了和解。被告人家属希望用经济安抚对方骚动的心灵,毕竟被害人家属为了这笔钱,通过无所不用其极的方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民事方面的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力,辩护人无权过问,但是只知道有很多的无奈,这些无奈甚至超越了事实和法律。针对这个巨额物质赔偿及民事和解、刑事谅解,从司法实务中辩护人不再展开,希望法院能在量刑的时候给予重点考虑。

(前两方面的辩护意见,是退一步讲在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

三、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整个案件进行的过程中,相关机关一直是矢口否认的,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反而是故意伤害,其实这个案件的定性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说,已经完全颠覆了刑事立法的正义价值观。

通过案件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可以清晰的发现,这个案件侦查机关侦查方向的改变,同时伴随着证据的改变,直到最后改变的证据由重新回到原点,这个过程的变化,辩护人洞察到侦查机关对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不是“由证到罪”而是“由罪到证”,整个侦查过程中,都是这样的,现在就相关证据材料做个简单梳理。

1、海底捞工作人员证人的证言变化过程。第一次证言:看到了王某拿刀冲进来、刀不锈钢的、有四五十公分、砍人。第二次证言:王某手里面拿的有东西但是看不清是不是刀、看不到砍人。第三次证言:王某跑的很快连人都看不清更看不清拿东西了、“把门关上别让他出去“的标志性短语出现、被告人不仅砸砖头了而且砸了很多块。公安侦查时候的证言变化目的是显而易见,目的就是将王某持刀、砍人的情节吞并掉,仅仅保留被告人砸人的情节,通过砸的砖头数目多,从而证明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在对三个证人进行补充调查的过程中,证人良心发现对公诉人说:所有证言以第一次说的为准!辩护人找三个证人调查取证,他们写下了“以第一次证言为准”的书证,对于证言的改变证人没有说,也不敢说。庭审过程中,三个海底捞工作人员的证言,控辩双方都还原了事实真相:以第一次证言为准。而第一次证言内容,王某持刀、砍人等情节真实再现。

2、被害人方的证言全部以王某某为核心的虚假陈诉。

案发当天被告人的妹夫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时候,警官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好汉死于干证手”,后来我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无论是多么清白,只要有人出来证明你犯了罪了,你不死也得死。所以证人证言在基层刑事诉讼中也是用得最多的一种证据种类,也是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中最常使用的,既然证人证言有这么重要的作用,相关司法机关为了纯净证人的心灵,是否要通过严厉制裁伪证的方式来让证人知道要为自己说的话负责呢?在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这其案件中,被害人方证人的虚假陈述确实让辩护人震惊,这些虚假陈诉竟然可以成为批捕、公诉辛某的证据。甚至有些证人都承认了作伪证,相关机关竟然选择了宽容,当庭审过程串供出现标志性大段重复时,得到的依然是宽容。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不采信,不在现场明显诬告陷害的证言却被采信,证明辛某有罪的证言断章取义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成立正当防卫的证人证言不被采信。案件进行的过程中,面对被告人充实的证人证言材料,有关机关曲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条规定,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进行降低效力的处理。辩护人在这里想说一句,这里的口供是指被告人有罪的口供。这个立法的目的是防止对被告人刑讯逼供,防止将刑讯逼供后的被告人口供作为定罪的依据。这个规定不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证据显示,王某某事发当天四个小时时间里给王某打了29个电话,如果仅仅是一个借钱或者还钱问题,有必要这么频繁通话吗?王某在南阳被告人在某某两人素昧平生,王某为什么会持刀冲到被告人家里?其实证据清晰显示雇凶杀人是显然的,针对被害人方的虚假陈诉,可以反观出一定的问题,为什么他们作伪证证明:被告人五个人都在打王某?为什么要证明周洪斌是幕后指使者?被害人方拼命要转移矛盾、嫁祸他人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四、对本案的量刑建议。

这个案子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到审批阶段,都在强调这个案子是无罪的,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无论对方伤成什么样子,法律就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客观归罪的话,在本案中砍人者没被处罚,防卫人反而受处罚,先不考虑法律后果,咱们分析一下社会后果。别人拿刀冲到自己家里面砍人,防卫导致歹人受伤,我不但要承担医疗费,而且还将面临牢狱之灾,这还有没有公理?以后某某县会不会有越来越多的持刀砍人者?以后某某县还会不会有见义勇为?以后家还是不是温暖的避风港?当我们为本案的被害人的伤势扼腕叹息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当时如果不是辛某挺身而出砸了他一砖,辛某的妹妹、妹夫、房间三个小孩子是什么样的结果?法律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该立法宗旨是高瞻远瞩的,不是一个平衡就能解决问题的。这个案子如果不对辛某判处无罪,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王某,也会有越来越多个王某某,砍人不犯法、恶人先告状、信访不信法的氛围一旦形成,公平、正义、法治和秩序将会形同虚设,那时候再也没有像辛某这么好的人,愿意为平衡、为稳定而“舍小家为大家”。否则,对本案的有罪判决将是某某县司法界挥之不去的梦魇!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丁俊涛

雇凶伤人的辩护词应当围绕雇凶和伤人两个重要环节进行相关的辩护准备,一方面应当对雇凶的违法性进行说明,另一方面也应当对伤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合法的辩护,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