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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给嫌疑人的拘传证是谁发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2:32:00作者:

送达给嫌疑人的拘传证是谁发的?

送达给嫌疑人的据传正是公安机关发的,经过调查基本确定了某个嫌疑人确实有犯罪的行为而必须将其尽快控制以免出现逃跑的情况,所以就需要公安部门及时利用其权力发放一份拘传的文书证件到嫌疑人处,与此同时将嫌疑人带到相应部门进行关押。

一、送达给嫌疑人的拘传证是谁发的?

送达给嫌疑人的据传正是公安机关发的,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二、拘传的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刑事诉讼法》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17条第3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由法警执行,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拘传是强制被执行人到庭的一种措施,带有强制性,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执行规定》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不能是其他的案外人。拘传的适用条件:一是被拘传人是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有上述人员不到场接受询问,执行程序无法或难以进行的才可适用拘传;二是须经两次传票传唤。两次传票传唤应是连续的,不能是间断的;三是被拘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无正当理由,是指其因不应归责与己身的事由致使其无法到场。

综上所述,嫌疑人并不是在被怀疑的时候就会被公安控制的,因为机关限制人们之前必须有的证据,在准备好一切文件后才可以下发拘传证并且将嫌疑人抓获的,公安机关正是有这样的职权才能够在第一时间让罪犯难以逃脱并且按时接受制裁。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