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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7 02:25:18作者:

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委托书的内容应该有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一些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等这些,然后就是委托的具体的事项,委托的范围,委托的权限。而且,司法部门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根本不需要所谓的委托书,很多时候,补充侦查本身就是强制性的。

一、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2)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XX(单位、个人)的 X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品。

二、个人委托书格式范文

委托人: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编号: ——————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

委托人: ————

————年—— 月——日

三、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人民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到了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人民检察院所下达的直接就是要求补充侦查的相关通知书,只有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者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情况下才需要出具委托书,例如律师要凭借委托书在案件的整个过程当中行使自己的职权,委托书应该包含的内容也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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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