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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问话技巧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7 02:16:46作者:

经侦问话技巧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法律制度当中没有规定经侦问话技巧,经侦是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的简称,人民警察在侦查过程当中的一些问话技巧根本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再者,国家只可以对司法部门的办案程序进行立法约束,至于所谓的侦查技巧,根本就不可能向社会各界公开化。

一、经侦问话技巧是怎么规定的?

经侦问话技巧不属于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这是工作人员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过程当中的一些侦查手段,司法部门办案过程当中的一些办案技巧是不可能向社会各界民众运行透明化,公开化的介绍的。

经济犯罪侦察警察的简称。工作就是对金融犯罪、经济诈骗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为破获经济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据,从而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安全

公安系统中,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的简称,和刑事警察,缉毒警察一样的级别

二、经侦大队办案期限

经侦大队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司法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中,自然有着一些讯问技巧,特别是针对一些反侦察能力特别强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经侦人员只能通过问话技巧才能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所有人都能轻而易举的知道经侦人员的问话技巧,这样只能更加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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