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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口头传唤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2:15:42作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口头传唤的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对口头传唤的规定是工作人员现场发现一些违反治安管理的现象后,需要在出示工作证件以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口头传唤的,如果对当事人是可能进行传唤的,必须要在询问笔录当中标注清楚,除此之外,对当事人的传唤都需要使用传唤证。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口头传唤的规定是什么?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我国治安拘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四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

(二)缺乏听证程序

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权的处分,那么在适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应该尤其谨慎,并且给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如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听证体现了是国家对公民意见的尊重,是一种符合宪政思想的制度设计。

我国并不是没有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至第7款规定: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

(三)缺乏制约机制

分权与制约,是宪政的精髓。在我国宪政体制中,虽然也强调分权与制约,但是有的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力过大,其他国家机关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在公检法组成的政法系统中,显然公安机关的权限是最大的,法院、检察院对其形成的制约相当有限。这一点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法律上对治安违法案件的口头传唤的规定也比较简单,毕竟作为工作人员来讲,很多时候现场发现这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之后总不能坐视不管,回过头再去办理传唤证件。在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件之后,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口头传唤,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