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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有重大损害需要怎样处理

更新时间:2023-08-07 01:39:08作者:

防卫过当有重大损害需要怎样处理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

一、防卫过当有重大损害需要怎样处理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在法律上能减刑吗

1、按刑法规定当事人在实施了防卫过当后受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2、防卫过当在法律上能减刑。

三、防卫过当适用的特殊原则

(一)总的原则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防卫过当行为不能苛求,因为他是在被迫的行为下产生的。在突如其来的侵袭下,被害者通常无法从容地分析判断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防卫人处境一般来说较危险,思想紧张,防卫强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卫人任意选择,再加之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从宽处罚,有着公正和公利的价值根基,从公正角度看,从宽处罚是由防卫过当行为的本质所决定的。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不罚;但是与纯粹的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属于较轻,防卫过当人无明显的主观恶性,罪过程度相对较浅,且客观上造成的损害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过错,因此对防卫过当人不可重罚,另外,从功利角度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鼓励公民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难免会出现过当,如果从严处罚防卫过当者,无异于束缚公民的手脚,鼓励犯罪,相反,从宽处罚极有利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实现。

(三)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双重减免原则,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是特殊防卫过当主体。一般来说,十八周岁以下者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对不法侵害和周围环境的辨别能力,对自己意志和行为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其主观恶性较浅。

因此对他们应采取双重减免原则,对他们进行处罚时,应该兼顾《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应当减轻和免除的基础上,更加从宽,若是应当免除处罚的,就毫不犹豫的予以免除处罚,若是须减轻处罚的,此时则应当免除处罚,或者施以最轻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四)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决定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坚持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必须首先查明不法侵害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成重大损害的,就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坚持一般性原则;如果属于,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防卫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也根本谈不让防卫过当问题,这是坚持特殊性原则。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原则仅是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不能因为新刑法有了第三款规定就否认防卫过当者的刑事责任原则。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