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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自诉转公诉案件?

更新时间:2023-08-07 01:09:00作者:

什么情况下自诉转公诉案件?

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等。自诉转为公诉,只能下达公诉法律文书。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审判时,应该下达开庭通知。

什么情况下自诉转公诉案件?

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自诉案件是否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自诉转为公诉,只能下达公诉法律文书。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审判时,应该下达开庭通知,建议你尽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终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形而使案件失去继续审理的必要性,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结束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终止审理的情形主要是: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判,人民法院以撤诉结案的;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自诉人死亡而没有法定人员行使追诉权的。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确实真诚悔罪,其亲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被害人愿意和解,我们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

首先,法院受案后,应审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凡是符合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协助。

再次,法院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确认。

最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诉案件如果要转为公诉的话,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有证据来证明,这样法院也才会受理,因此,在转之前一定要提出申请,所以,任何案件只要还没有作出最后定压的时候都可以有机会来重新侦查,法治社会是看证据的。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