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0:55:39作者: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遂会判得重,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本罪是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了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还需要处涉案金额50%-200%的罚金
一、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遂会判得重,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的界定。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学界及实践中已无异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该观点未能彰显本罪客体的实质。“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表述过于宽泛,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多种多样,妨碍其活动的行为也是各不相同,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是本罪与类似罪名(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同类客体,而非本罪的直接客体。另外,裁判虽由人民法院作出,但人民法院并非裁判的唯一执行者,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有可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者,妨碍上述机关执行法院裁判活动也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行为。
(二)犯罪主体的界定。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学界历有争论。有学者认为“是依法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不具有执行义务或协助义务的其他人不能独立实施本罪,而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有的认为“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不负义务的人如果单独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行为,可构成共犯。”上述观点表述虽有差异但其本见解一致,即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对人民法院裁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其他人不能单独成罪。本罪主体的正确界定对解决实践中妨碍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体界定的不周延将使一批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实质上具有对世效力,只是具体裁判确定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
(三)客观方面的界定。
本罪客观方面依刑法第313条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手段无论是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公开形式还是隐藏形式,是暴力形式还是非暴力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是情节犯,其客观方面达到“情节严重”是治罪的必要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详尽规定,本文不作赘述。
(四)主观方面的界定。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正常执行活动受损或导致裁判不能执行的危害结果,并且追求、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该裁判是已具有法律效力且执行人员正在依法执行。间接故意一般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妨碍裁判执行人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故意下采取的手段很难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本罪中所谓“拒”应是行为人主观上积极主动地“抗拒”而并非是放任的心理,对某些间接故意者治罪易处罚面扩大,因而对其不宜定罪。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对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一方面是属于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商品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所以显然是需要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调查取证并追究法律责任的,但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是需要追究上述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