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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7 00:43:37作者:

刑诉法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该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批准或者是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告知公安机关不准逮捕的具体原因。所以说,第68条是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权的规定。

一、刑诉法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权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利。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通过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方法,依法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说明理由。如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则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

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

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

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现在的公安机关尽管说是先进行刑事拘留,而后才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但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根本就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就必须要马上放人。批准逮捕这是只有人民检察院才具备的权利,一般公安机关已经事先刑事拘留了的,不准批捕的情况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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