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7 00:40:17作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对于情节不严重的,法院会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刑期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会处罚金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其他法律的规定
1.《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2.《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三、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窃听器材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因为这些器材会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窃取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所以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