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极端主义罪犯混合关押是否可行

更新时间:2023-08-07 00:01:14作者:

极端主义罪犯混合关押是否可行

极端主义罪犯混合关押是可行的,但是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是单独关押,因为混合关押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所以有关的监狱需要注意实际的要求,尽量保障犯人的权益维护在合理的基础上,虽说有关人员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但是合法的权益依旧存在。

一,极端主义罪犯混合关押是否可行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此类问题的出只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仔细的分析,毕竟关押的犯人较为特殊,容易引发一定的冲突,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符合有关规定,这样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就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积极反应情况,维护自己的额权益。


延伸阅读: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