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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39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3:53:31作者:

刑诉法139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刑事诉讼法中几乎把社会上所有会发生的犯罪而必须经历的处罚程序都包含在内,就比如对公众直接造成威胁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加成为刑诉法规定的重点,尤其是关于非法集资的处罚规定更加细致以免遗漏了任何违法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刑诉法139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139非法集资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

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般来说,不管已经造成了多少损失的非法集资都是需要适用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的处罚,而其处罚的规定也不仅仅限定在139条而零散可见于很多条文之中。若对非法集资有什么疑惑请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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