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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3:41:49作者: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什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主要有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万至3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什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具体违法事实,是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罚的,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达到不同的情节所认定的量刑情况是不同的。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