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3:37:54作者: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诉法解释353条规定,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是指向被害人宣传吸毒体验,蛊惑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是指在物品,食品,药品中,参入毒品,使他人吸毒,从而达到欺骗别人吸毒的目的。
一、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条文注释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第二款中“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他人醉酒、被麻醉状态或熟睡之机,使其在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动吸毒。
本条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应依照本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处刑的情节来考虑。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刑诉法解释353,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应当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迫别人吸毒,应当从重处罚,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多种手段,致使他人吸毒,造成伤害的,应当数罪并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