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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3:20:29作者:

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有哪些?

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有: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诉讼案件需要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批捕,对于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则可以不予批捕。

一、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有哪些?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批准逮捕的司法解释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对于不符合批捕条件的诉讼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但必须向公安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说明,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导致出现误判或者错判的情况。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