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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八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3:13:36作者:

刑事诉讼法八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平时工作的闲暇之余,应该有一个意识就是学习一下我国各种的法律制度来填充一下自己,人们常说有理走遍天下的这句话其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真正懂得法律制度的公民就敢于用言语去对抗那些暴力执法的工作人员。今天小编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专门要介绍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八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八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可见,刑事诉讼法八十条规定的是针对刑事拘留应该满足的一些条件。提到刑事拘留大家都会发现,公安机关当然没有任何的权力对我国普通公民进行拘留,绝大多数的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实就是一个时间的问题等待判刑了而已,当犯罪嫌疑人满足有犯罪证据等这些情况是与被刑事拘留的话,工作人员也得先得了拘留证以后程序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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