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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一百三十九条中如何规定刑侦物品查封?

更新时间:2023-08-06 22:57:24作者:

刑诉法一百三十九条中如何规定刑侦物品查封?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我国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物品进行查封。那么是不是所有嫌疑人的物品都要被查封,查封的期限是否有所规定,执行查封时,公安机关需要提供哪些法律文书呢?以上问题在刑诉法一百三十九条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第140条规定了: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它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提问中的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二者关系是:任何一次扣押必须持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即扣押决定书;任何一次扣押行为,必须列明所扣押的物品,即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不能替代扣押决定书。可以这样说:没有扣押决定书的扣押,是非法的;没有扣押清单的扣押,是有瑕疵的。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一、扣押与搜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犯罪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而扣押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侦查行为。

第二,扣押通常发生在搜查的过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二、扣押也不同于调取。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取是侦查机关已经了解到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公民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通过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使其协助侦查机关“主动”交出证据。扣押则缺乏这种特点,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侦查人员依法取得。但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强制性比调取更为明显。

以上就是刑诉法一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有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也必须就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但是在犯罪嫌疑人的物品进行查封过程中,和案件无关的物品还是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以不被查封。如果当事人对查封有异议,务必保存好相关手续,以便后续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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