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2:53:50作者:
如果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的非法的手段,妨碍选民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的结果是不真实的情况下,会按照破坏选举罪立案,除此之外,如果对于现场选举的一些设备进行破坏的话,也会构成该罪名。
一、什么标准下破坏选举罪才立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二)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破坏选举罪?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二)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三)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四)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五)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六)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七)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在当代的社会,一些重要的职位都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当然在选举的时候必须要保持公平的原则,如果有人在现场破坏选举,或者是利用贿赂的方式导致选举的结果是不真实的,将会构成破坏选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