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逮捕阶段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22:48:05作者:

逮捕阶段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XXX人民检察院:本律师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x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本律师认为,x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一、逮捕阶段律师意见书是怎样的

XXX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x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x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xxx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xxx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扰乱”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xxx的车辆并没有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公共交通造成实质的危害,另外,对于其行为的引发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x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xxx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1、x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xxx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所引起,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是由于山东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拖欠xxx巨额运输费和股金分红所引起,xxx的行为是一种不不理性自救行为,没有危害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

3、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

xxx并没有围堵山东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大门,xxx的车辆和听闻前来帮忙的车辆仅仅是停靠在路边,没有长时间造成企业车辆无法进出入,也没有造成交通的堵塞。

4、xxx没有前科。

文某某一项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

5、没有证据证明xxx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xxx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xxx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采取取保候审没有任何问题,xxx的家属愿意提供任何担保,xxx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如果违背承诺犯罪嫌疑人就会得到更大的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不得借口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拒绝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我们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被以公安机关不便侦查为由拒绝,我们坚持认为,xxx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耀州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XXX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某某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律师

时间:

二、检察院批捕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阶段有关律师意见书的书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用担心这一方面的,一般有着律师意见书的,都是在雇请律师后才会有的流程。那么对于律师的意见书,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将自己的一些要求与律师进行协商,然后由律师起草书写的。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