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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2:42:54作者:

新刑诉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新刑诉法是前几年综合了各个方面的建议,并且反复的研究才通过的法案。大家都知道刑诉法中规定了不予立案的内容,那么,新刑诉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予立案的情况又有哪些?这些就是小编接下来要讨论的内容,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刑诉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们国家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当我们向法院申请的时候会有不予立案的情况,由此可见,法院立案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同样的,不予立案也是有一定条件的。那么,以上就是新刑诉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希望可以警醒大家,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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