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2:41:41作者:
1、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2、被告人冯**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3、本案受害人冯在本次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并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在我国的法律中故意伤害的罪名是非常的大的,一旦被判定会受到很长时限的牢狱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积极与律师进行沟通,争取进行减刑。那么律师将会通过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来进行梳理以及相应的减刑措施的法律依据,结合下面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冯**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冯**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冯**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前奉公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2、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包括今天的庭审中一致确认犯罪行为事实,对造成受害人伤害,作了一致供述。
三、本案受害人冯在本次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并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首先,从事件起因上讲,源于民事争议,并且是被告人父母承包本小组土地欠交承包费纠纷,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与受害人冯@更无事实和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其次,受害人列席参与处理被告小组事务仅有发言建议权,并无直接具体的权利,其本人包括其村干部身份都不是讨要承包费的权利主体。
最后,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没有认清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凭自己的家族势力和一贯威风的干部作派,霸道的认为有权强制被告人父母交纳欠小组的承包费,并付诸实际行动,在被告人要和父母离开时,强行阻拦,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明显违法,并已涉嫌非法拘禁。而后,在被告人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又推打被告人,直接激化了矛盾,导致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综上,受害人冯@存在重大直接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冯@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法律责任,并据此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是在被迫和受害人互殴过程中又遭受其叔伯兄弟多人殴打后,又在看到有人持刀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迫不得已才夺刀自卫,虽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但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现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只能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对此事实在侦查卷宗中全部证人均证实双方为互殴并一致证实没有见到被告人有带刀的行为。其中证人:
1、石*证实双方为互殴;
2、冯*证实,是向被告人母亲追要承包费,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
3、冯&证实,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怎么受伤不清楚;
4、冯#证实,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没见扎受害人;
5、冯…证实,双方为互殴,土地是冯**父母承包,不是被告人承包。
而对于夺刀的事实未证实,对刀的来源与去向均未查明,存在重大疑点,对此重大疑点绝不能据未查明的事实,主观的认为就是被告人预谋行凶,携带凶器,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样推理,一是与查明事实严重不符,因为:
1、证人一致证实没见被告人带刀;
2、受害人自述双方并无矛盾、过节,不存在带刀去的目的、动机;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带刀不符合事实常理;
4、被告人到现场仅是参加开会,议题之一有要承包费一事。
二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疑罪从无”的法理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无法排除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应按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认定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减轻处罚。
五、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及其家人多次向司法机关表示愿意依法赔偿,但因受害人主观原因未能达成协议,对此错在受害人,所以不应据此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纵观全案,被告人在突发事件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受害人身为村干部,却不能围绕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促稳定和共同创建和谐的方针、政策去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却自以为是自执一词,拒绝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调解请求,明显不当,即逆情又背理,与和谐社会构建格格不入,更与国家“宽严相济”的一贯刑事司法政策相违背。
尊敬的审判长,在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以及他无助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真诚地请求您,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让他和家人能早日团圆,顺利走出心理和现实中的困境。这样做完全是贯彻了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即合法又合情合理。
在此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人再次向尊敬的法官表示深深的感谢!
辩护人:xxx事务所
律 师:李xx
201x年x月xx日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该案的全部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通过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确有悔罪表现
案发归案后,被告人XX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都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并且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给被害人家属所带来得痛苦,这都充分表现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表现了被告人诚恳的悔罪态度。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规定,该情节是法律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二、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还在协商过程中,但被告人已明确表示会做出积极的赔偿,其家属也在做积极的准备,具备一定的赔偿能力。对于该赔偿行为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充分考虑。
综上,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酌情从轻处罚,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xxx事务所
律师:
二0一x年x月xx日
以上就是对于故意伤害辩护意见的一些具体的使用的案例情况。其实最后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是作为律师帮助自己的当事人的最后的一个步骤,如果之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的话,那么最后这个步骤是没什么用处的,但是反之就很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