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2:34:53作者:
仲裁庭调查取证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人,日期。
大家对于仲裁委员会的了解,通常都是通过劳动争议来认识的。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发生纠纷之后就会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实际上,仲裁委员会也是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那么仲裁委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仲裁委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申请人:黄某,男,1973年10月03日,身份证号码:略。住XXXXXXX,联系电话:略。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手机:略。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2013年9月份至2014年8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调取证据的原因及证明的事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至2013年9月24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营销策划工作,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置法律于 不顾,公然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直至2014年8月29日依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以上证据在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 提供,为了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及支付经济赔偿金与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 法调取证据。
此致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X 月 XX日
二、仲裁庭“消极”调取证据的制度根源
1、“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而言是一种“义务”,而对仲裁庭而言仅是一项“权利”。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依据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通过对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自行取证的规范性基础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取证申请,是必须启动取证程序的,尽管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当事人的取证申请被法院以“申请调取的证据和案件没有关联性”为由予以驳回。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取证申请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予以拒绝,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可能会构成审判程序上的瑕疵。而仲裁庭则不同,是否启动取证程序完全是仲裁庭的一项权利,首先,面对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仲裁庭首先有权认定调取该证据“是否有必要”;其次,即使仲裁庭认为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裁决案件“有必要”,其仍然有权拒绝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这在案件仲裁程序中,并不构成审理瑕疵。
2、仲裁庭的取证行为背后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支持,实际取证结果并不理想。
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国家公权力并没有赋予仲裁庭对个案的直接管辖权,取证行为亦是如此,因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其没有权力到各个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而且,取证对象也没有配合仲裁委员会调查的法定义务。所以,这种公权力后盾的缺失使得不少仲裁员在取证过程中遭遇到形形色色的尴尬,而这种尴尬反过来又从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仲裁庭对待当事人取证申请的消极性。
在探讨过程中,有部分同仁提及到了修改仲裁法或修改宪法,赋予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相同的权力。笔者提及仲裁庭背后取证行为的公权力缺失,只是用以说明仲裁庭取证“消极性”的原因,并不表示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赋予仲裁庭调取证据的公权力。仲裁委员会从性质上只是一个纠纷的民间裁决机构,不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赋予其公权力不具备主体基础。另外,从仲裁机构的产生到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再到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无不体现着纠纷解决的“民间性”,是当事人私权利行使的结果,可以说,仲裁活动是本身就是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如果仲裁活动允许有过多的公权力介入,无异于增加了一个“别样的”(譬如“一裁终局”“收费偏高”“允许自行选择案件裁决者”等)人民法院,使得仲裁活动失掉了应有的本色。
首先当然的需要写清楚的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其次就是申请调查取证的内容是哪些,当然,最后就是为什么要进行调查取证,也就是说调查取证的原因和事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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