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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二次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2:09:02作者:

检察院二次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二次批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逮捕的必要性。既然是二次批捕,那就说明公安机关第一次提请批捕的时候被人民检察院给驳回了,可是,不管是第一次批捕还是第二次批捕,人民检察院只能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相关决定。

一、检察院二次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批准。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

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处理。

三、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总的来说,第2次批捕的条件和第1次批捕的条件没有任何的区别,公安机关肯定也会结合第一次检察院不批捕的原因进行侦查工作的,或者说原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这种措施,但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发生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如若这样,肯定会马上羁押犯罪嫌疑人的。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