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2:03:57作者: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和规范,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任何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都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尤其是调查取证作为诉讼的起始阶段,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证据的合法真实性,那么,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是怎样规定的呢?
1、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2、关于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司法中,如何认定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笔者认为首先要准确把握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是否采用“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的非法方法。按照司法解释“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以及变相逼供等措施,如长时间讯问、冻、饿、晒、烤、强光、噪音等非暴力的精神折磨方法。所谓“暴力”一般指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同的意思,所谓“威胁”,主要指心理强迫手段,征服他人的意志。心理压力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暗示招供者,如果招供他“处境就会有所好转”,如不招供会对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不利等等,通过心理强制手段使其作出陈述等。
3、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应当把握几个重点:
(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侦查取证活动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否则就将导致证据的合法性面临争议。
(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由于物证、书证的客观性较强,通常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因此,实践中对物证、书证的排除要持慎重的态度。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关注的对象是基本人权,如果收集实物证据的行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隐私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等基本人权,就可以被视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关于“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法律并未实行绝对排除,而是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实物证据,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人权,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如果侦查人员是在紧急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实物证据,例如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搜查,就需要对相应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违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的问题,根据其存在形态,主要包括两个类型,一个是非法证言,另一个是非法物证,而对于非法的界定也主要包括两个方式,首先对于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刑讯逼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其次是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后一种证据经过合理解释后可以继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