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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1:50:58作者: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裁定的活动中失职而造成的犯罪行为;主体要件必须为司法的工作人员;最后主观方表现为过失的行为。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综合上面所说的,执行裁定失职罪是属于过失的犯罪,如果是属于故意行为也不会按此罪来进行处罚;只要在过失的行为中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对于犯罪者必定就会为此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在认定犯罪实事时也要从各个要件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