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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鉴定期限有多久?

更新时间:2023-08-06 21:49:06作者:

刑事诉讼法鉴定期限有多久?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

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很多类别,但是其类别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对于刑事诉讼法鉴定期限有多久可以从法律条例中查找出具体的解释,不仅如此,刑事诉讼鉴定期限是国家相关机构决定的,并不是个人的行为,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合适的规定,所以还是需要仔细参考法律规定。

一、诉讼期限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予以回避。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如果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当庭决定的,或者是合议庭认为有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确应回避,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二、审理流程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建议的诉讼期限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高检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委托单位。”也就是说,《规则》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期限,但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也应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期限,以便于实际操作,其理由如下:

第一、《规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期限可能与刑诉法相冲突,需要由刑诉法对司法鉴定期限加以协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意味着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那么,究竟其他鉴定的时间是多少日呢?实践中,司法鉴定的期限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办案期限是由办案人掌握的,鉴定的时间也只能按办案人的意志决定。如:反贪部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仅剩一周时间,又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就要求鉴定人在七日内完成鉴定工作,该案件的鉴定工作可能需要十个工作日,这虽然符合《规则》规定的鉴定时间,却超过了羁押期限,由此产生了羁押期限和鉴定期限之间的矛盾。如果刑事诉讼法在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期限的基础上对二者的矛盾加以协调,那么就不会产生鉴定期限和羁押期限的冲突,就不会产生人为的随意性。因此,司法鉴定的时间,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规定司法鉴定期限,是确保鉴定质量的需要。

司法鉴定准确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如果没有法定期限,诉讼活动便不能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有相应的鉴定期限。鉴于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规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到完成都有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刑诉法也应作相应规定。无论计入或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都应有明确的时间规定,鉴定时间有了法律保障,鉴定质量也就有了法律保障,便于委托人和鉴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自的职能,以免委托人根据羁押期限随意挤占司法鉴定时间,从而影响司法鉴定质量。

第三,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其权利义务应对等。《规则》对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

刑诉法在相关章节都规定了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完善,没有规定鉴定的期限。实践中,司法鉴定的期限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委托部门人为限制司法鉴定的时间,实质上是限制了鉴定人的权利,对鉴定人来说不公平,对公正执法不严肃。鉴定人的鉴定时间不能在法律上给予保障,就等于限制了鉴定人的权利,使其权利义务不相统一。因此,鉴定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在法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通过上面的解释,可以清楚的看到,对于刑事诉讼的期限,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的,不仅仅理论上的,而是着重于考虑实际用途,这才是一个规定做出规划的科学的方法,除此之外,对于刑事诉讼法鉴定期限有多久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不仅如此,作为案件审理的根本,是必须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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