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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21:40:59作者:

刑诉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样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的,不然很有可能造成某种错误,或者带来一些麻烦。其中对于刑事案件,相应的程序也是少不了的。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的了解,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大家带来,刑诉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样的?

刑诉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是怎样的?

一、案情:

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二、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上所述,便是关于刑诉法程序是否合法的案例的相关介绍,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在实际中,对于刑事案件都会有一定的程序,了解相应的程序,通常是有助于自身处理案件的。因此,大家在平常的时候,不妨多看一些相关的知识,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什么难解的问题,可以咨询小编所在的网站。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