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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应受什么处罚?

更新时间:2023-08-06 21:40:38作者: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应受什么处罚?

嫌疑分子犯罪后,不老实交代自己的姓名,住址的,公安机构可以予以先行拘留,刑事拘留一般十几天,多的三十几天。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针。法律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具有公平公正性,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那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0条应受什么处罚?

一、刑事诉讼法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0条受什么处罚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最长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0条应受什么处罚的相关内容,第80条规定,嫌疑分子犯罪后,不老实交代自己的姓名,住址的,公安机构可以予以先行拘留,刑事拘留一般十几天,多的三十几天。根据该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嫌疑人时应该向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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