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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定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21:37:05作者: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定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损害商业信誉罪规定的判刑标准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和他人串通损害商业信誉罪,那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不一样,因为从犯的量刑比主犯轻,企业损害其他企业商业信誉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定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损害商业声誉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涉嫌损害商业声誉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结果犯,一般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企业停产破产的才能定罪量刑,损害商业信誉如若不构成犯罪,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对方不同意赔偿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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