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1:17:47作者: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跑。当然,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羁押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通过本文学习下。

一、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对无罪的嫌疑人应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的期限不超过两个月,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而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羁押期间发展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公安机关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地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间首先要明确其身份。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