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1:10:33作者:
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在众多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涉及了死亡,这些涉及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往往要关乎到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被害人家属往往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众多项目的死亡赔偿金,并认为赔偿的太少是法律的不公。而在现行的这个刑事法律体系下,新刑诉法死亡赔偿金制度还适用吗?下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在2013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以及同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以及在实际审判中还是否支持,各个学者、专家,都持不同意见。特别是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予以支持,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形成有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法律列明的“物质损失”的范围。
新司法解释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解释第138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物质损失”,本解释第155条对第138条所规定“物质损失”进一步明确列举,并未明确列举“死亡赔偿金”。如果最高院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话,那么,应当予以列明;况且,死亡赔偿金数额较高,少则十几万,多着几十万,应当属于大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只将一两万元的丧葬费列明,而对死亡赔偿金却不列明,足见,赔偿范围里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费用”损失。
新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将赔偿的范围限定在“费用”的范围。“费用”顾名思义就是指实际支出的花费。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实际花费的费用。所以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
(二)、第二种认为法律并未否定死亡赔偿金,主张死亡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1、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此司法解释并未废止)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依据上述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当然属于“物质损失”。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新刑诉法并没有禁止“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2、新司法解释第155条所明示列举的范围里,尽管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字样,但是看不出该新司法解释拒绝“死亡赔偿金”。该解释在列举赔偿项目后使用了“等费用”三个字。这种立法手段属于具体加概括立法,有具体的一方面,也有概括的一方面。在概括的一方面并不排斥含有“死亡赔偿金”。
3、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与所谓的“费用”并不矛盾,最高法在司法解释里将二者的含义等同看待,并没有加以区分。该解释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条是总的赔偿项目规定,在此条之后的第19条至第29条分别对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在29条对“死亡补偿费”进行规定时,将“死亡赔偿费”称为“死亡赔偿金”。至此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并不区分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二者在概念上的含义是一致的。所以,新司法解释第155条所写明的“等费用”里应包含“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效力等级上来看,其与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相比,属于上位法,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的效力永远不会高于上位法。基于此,即使最高法院适用新刑诉解释第155条里不包含“死亡赔偿金”,那么由于其属于下位法,仍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相抗衡,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由此可见,关于新刑诉法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否适用的问题,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各方学者、专家、律师也是见仁见智的提出观点。在实际的案例中,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既能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能足够的维护受害人和其家属的公平,换受害人和其家属一个公道。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进一步向律师寻求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