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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赂罪为什么大都不定罪

更新时间:2023-08-06 21:05:59作者:

行赂罪为什么大都不定罪

1.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2.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3.是有的不用物质行贿,查证比较难。

对行贿者的追究不严,主要有以下原因:

1.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

2.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

3.是有的不用物质行贿,查证比较难。

行、受贿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这意味着取证的艰难,如果对于一方不进行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则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因此,如果遇到难以突破的案件,在打击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两难选择之间,由于行贿犯罪相对受贿犯罪来说,对社会危害轻些,检察机关往往就对行贿者进行豁免以获取相应的证据。这种豁免通常包括“强制措施豁免”——由羁押变为取保候审和“刑罚豁免”——对行贿者不起诉。事实上,在国外就有“污点证人”制度,对主动坦白的行贿者以免予追诉的机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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