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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不批捕律师建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1:01:23作者:

盗窃罪不批捕律师建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盗窃罪不批捕律师建议书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件的情况介绍,律师意见和法律依据。既然律师提出的意见是认为犯罪嫌疑人不适合批捕,那么,律师当然就要在意见书中详细的陈述一下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具体原因,律师的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会适当考虑的。

一、盗窃罪不批捕律师建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检察院批捕律师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的情况介绍、律师意见和法律依据等等。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

二、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三、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怎么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那一刻开始,在每个重要的阶段几乎都有律师的身影,不批捕建议书是直接交给人民检察院的,不过,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适合批捕,但律师却提出和公安机关相反的意见的话,那说明律师手中的证据和公安机关恰恰是相反的,否则的话,在适合批捕的情况下律师也不能提出相反的意见。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